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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《成都市商务局支持参加“川行天下”国际市场拓展重点展会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各区(市)县商务(外贸)主管部门、相关单位:
根据《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调整“川行天下”展会支持政策的通知》(川商贸促〔2025〕14号)文件要求,经研究,现将《成都市商务局支持参加“川行天下”国际市场拓展重点展会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予以调整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相应调整《实施细则》补贴标准,将展位费用支持比例由“按照实际发生费用:境外线下展会60%(对于年底进出口额实现正增长企业再予以20%支持)、境内线下展会50%(对于年底进出口额实现正增长企业再予以20%支持)”调整为“按照可支持展位面积的实际展位发生费用:境外线下展会80%、境内线下展会70%”。
二、删除《实施细则》第三点第(二)条:“补贴标准中‘企业年底进出口额’指参展企业当年全年进出口金额,以成都海关统计口径的货物贸易进出口额为准。无货物贸易的纯服务贸易进出口企业,以服务贸易项下跨境收支额为准。”
三、《实施细则》其他内容未做调整。
附件:成都市商务局支持参加“川行天下”国际市场拓展重点展会实施细则(修改稿)
成都市商务局
2025年9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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